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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足ICH2003 Q1A(R2)、CP2010
(1) 加速試驗: 40℃±2℃ / 75%RH±5%RH
(2) 中間條件: 30℃±2℃ / 65%RH±5%RH
(3) 長期試驗: 25℃±2℃ / 60%RH±5%RH 或 30℃±2℃ / 65%RH±5%RH
1、高溫試驗 供試品置于適宜的密封潔凈容器中,60℃ 溫度下放置 10 天,在第 5 天和第10 天 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若供試品有明顯變化(如含量下降5%),則在40℃條件下同法進行試驗。若 60℃ 無明顯變化,不再進行40℃試驗。
2、高濕度試驗: 供試品置于恒濕密閉容器中,在25℃分別于相對 濕度90%±5%條件下放置10天,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要求檢驗,同時準確稱量試驗前后供試品的重量,以考察供試品的吸濕潮解性能。若吸濕增重5%以上,則在相對濕度75%±5%條 件下,同法進行試驗;若吸濕增重5%以下,且其他考察項目符合要求,則不再進行此項試驗。
3、 強光照射試驗: 供試品放在裝有日光燈的光照箱或其他適宜的光照裝置內,于照度為 4500lx±500lx 的條件下放置10 天,于第 5 天和第 10天取樣,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 檢測,特別要注意供試品的外觀變化。此外,根據藥物的性質,必要時可設計實驗,探討 pH值與氧及其他條件對藥物穩定性的影響,并研究分解產物的分析方法。
4、加速試驗: 此項試驗是在超常的條件下進行的。其目的是通過加 速藥物的化學或物理變化,探討藥物的穩定性,為藥品審評、包裝、運輸及儲存提供必要的資料。要求提供按市售 包裝的 3批供試品,在溫度40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75%±5% 的條件下放置 6個月。所用設備應能控制溫度±2℃,相對濕度±5%,并能對真實溫度和濕度進行檢測。 在試驗期間第1個月、2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末各取樣一次,按穩定性重點項目檢測。
5、長期試驗:
5.1 長期試驗是在接近藥物的實際儲存條件下進行,其目的為制訂藥物的有效期提供數據。供試品要求 3 批,市售包裝,溫度在25℃±2℃、相對濕度 60%±10% 的條件下放置12 個月,每 3個月取樣一次,分別于0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、9個月、12個月按穩定性重點考察項目進行檢測。12個月以后,分別于18個月、24個月、36個月仍需繼續考察,取樣進行檢測。將結果與 0月的數據比較,以確定藥物的有效期.
5.2 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,長期試驗可在6℃±2℃ 的條件下放置12個月,按上述時間要求進行檢測,12個月以后仍需按規定繼續考察,制訂在低溫儲存條件下的有效期。原料藥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所用的包裝應采用模擬小桶,但所用材料與封條應與大桶一致。